刑辩律师刘高锋:职业放贷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职业放贷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刑辩律师刘高锋:职业放贷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是否构成非法放贷需要根据规定认定,2018年4月银保监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经营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24号,简称《意见》)也对非法放贷行为进行了规定。

2020年8月2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法释[2020]6号)也就非法放贷行为进行了规定。

近日有人咨询,其担心构成非法放贷,故我们做一个简单分析。

一、非法放贷人的基本特征

根据《意见》规定,非法放贷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规定,行为人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且符合情节严重的,则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非法性

非法放贷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开展发放贷款的经营活动行为。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简称《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从事发放贷款业务需要经过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即构成非法放贷中的非法性的必要条件。

(二)职业性

非法放贷中的职业性特征是区分非法放贷和正常的民间借贷的重要特征。具体而言,职业性表现在:

1.营利性;2.经常性。在非法放贷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中,经常性是指是指在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三)不特定性

非法放贷行为人发放贷款的对象是“社会不特定对象”,即“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如果行为人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业放贷行为的后果

(一)借款合同无效

《意见》第十四条(三)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无效。

借款合同无效,则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以及逾期利息、违约金等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出借人而言,其面临承担无法实现收益的后果。

(二)刑事风险

1.非法经营罪

如果出借人的行为符合《意见》规定,即行为人的行为具备非法性、营利性和不特定性三个特征,且符合情节严重的,则构成非法经营罪。

2.其他犯罪

如果行为人非法催收,则可能会触犯非法拘禁、敲诈勒索以及故意伤害等犯罪,如果催收行为本身不合法,则涉嫌前述犯罪是极有可能的。

(三)行政处罚

职业放贷行为属于典型的无牌照经营特许经营业务的行为,肯定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工商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是常态。在行政处罚到达两次以上的,则可能触及刑事犯罪,按照《意见》第三条规定确定犯罪,按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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