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郑好办APP上的操作,操作参考内容大致如下: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