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叶较真丨7万华住会积分过期,会员抱怨商家没有提醒告知
姜先生是华住会的铂金会员。近几年来,他在自己的会员账户里积攒了10万多积分。今年清明节前,姜先生打算用这些积分兑换酒店客房,不料在华住会官网下单时,被告知有7万多积分已经过期!对此,姜先生难以接受。姜先生说:“这些积分是我在消费过程中积累的,而且是用12倍积分的价格订房获取,积分本身具有金融性质。而且在获取积分和积分到期前,华住会都没有履行提示告知义务。”截止发稿前,记者了解到,华住会已经重新“赠送”了姜先生7万积分,理由是增加消费体验。

华住集团官网截图
会员反映:住房获取的积分竟然过期了
姜先生告诉《老叶较真》记者,前几年,他经常到外地出差,经常住店,因此也成了华住会的铂金会员。他了解到,华住会的积分可以直接抵扣房费,100积分抵扣1元钱,甚至用积分抵扣,还能享受更多优惠。在华住会的官网上,有一种12倍积分的客房,虽然价格比普通积分房高一些,但是将积分价值一起折算后,还是很划算。所以,姜先生每次投宿,都会选择12倍积分房。两三年下来,他竟然积累了10多万分。
在姜先生提供的华住会官网页面截图上,记者看到,今年3月28日,汉庭郑州东站东广场商鼎路酒店房价,铂金会员普通积分为322元,铂金会员12倍积分为379元。虽然房价贵了57元,但是可以获取4548积分,下次住店订房,可以抵扣45元。但是,如果当天他用华住会会员积分,可以享受5折积分兑换,即直接用19000积分抵扣价值379元的房价。

姜先生说,这样算下来,住12倍积分的房子,价格高一些,但是因为有积分折扣,多次住店还是比较划算。
然而,也就是在3月28日,他打算用积分订房时发现,他的账面积分突然少了7万。经询问华住会客服,得知那7万积分已经过期,账面直接删除。
难以释怀:积分过期前未提示告知
“这些积分并非商家免费赠送,而是我通过消费获取的,本身具有金融性质。按照华住会的积分规则,70000积分相当于700元。他们在未提示告知的情况下,将会员大额积分直接过期取消,做法不妥当。”
姜先生说,他翻看了自己的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都没有看到华住会关于积分过期的提示。
记者问姜先生,你在获取这些积分的时候,商家是否告知了这些积分的有效期?姜先生说,消费页面上根本没有关于积分有效期的提示。

在姜先生提供的截图上,记者的确没有看到积分有效期的提示。但是,在华住会的积分规则中,却明确规定了积分的有效期。
“会员积分自产生之日起2年内有效,有效期内未使用的积分到期自动作废。例:您在2022年1月27日14:42 获取了100积分,该积分有效期至 2024年1月27日23:59:59。您可在华住会移动端渠道的(会员-积分)中查看积分获得情况及每笔积分的有效期。”
消保委:商家要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
在跟华住会沟通过程中,姜先生也了解到,浦东新区消保委曾经处理过一个类似案例,最终消费者获得了相应补偿。
记者了解到,去年5月21日,浦东新区消保委在其微信公众号发了一篇文章《积分过期“暗搓搓”,商家诚信“莫归零”》,提到:
“潘女士来电反映,今年(2024年)3月发现,她在某线上超市的积分有12000分已过期失效,且未收到任何通知。潘女士与平台交涉后却被客服人员告知‘积分过期无法恢复’。无奈,潘女士投诉至浦东新区消保委,要求退还积分或补偿等额的优惠券。”
在该消保委的反复协调下,超市最终补偿潘女士50元优惠券,结案。
该消保委认为,积分兑换系统作为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为商家单方赠与。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积分是基于消费才能产生的,则有可能构成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时候积分兑换就是商家承诺和交易条件的一部分,对其具有约束力。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如果商家在办理会员卡时没有告知消费者积分规则,在积分清零前也没有事先告知提示消费者,就单方面“清零”,属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该消保委认为,如果消费者的积分过期了,而经营者未提前提醒或通知消费者,经营者可能违反了《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为此,该消保委还特意提醒,商家在制定积分规则的时候不能过于“任性”。一是要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二是不随意更改规则,要维护契约公平;三是不能设置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兑换限制条款,而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责任。
最新进展:华住会赠送会员7万积分
在姜先生的积分过期之前,华住会是否向姜先生履行了提醒和告知义务?记者三次致电华住会,希望了解相关情况,但是华住会接电话的工作人员每次记录电话之后,都表示会有专员回复,但是截至发稿时,记者都没有收到华住会的回复。

华住集团官网截图
不过,在4月27日下午,姜先生告诉《老叶较真》,华住会联系了他,退还他7万积分,说是为了增加他的“消费体验”才给他7万积分的。
在姜先生提供的截图页面上,该7万积分被写明系“客服赠送”。
律师说法:可主张格式条款无效
针对姜先生的案例,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张海天律师认为,姜先生应从知情权和商家的告知义务方面去争取自己的权益。
张海天律师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商家积分本质上属于合同约定的附条件合同权利,不具有金融属性。华住会积分规则通常会在《会员条款》中明确约定“积分有效期”及“过期规则”。
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定积分属于商家提供的单方优惠,用户主张积分具备财产价值难以获得支持。但是,因为“积分有效期”及“过期规则”条款可能因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提供条款一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况而构成《民法典》496条中“格式条款”,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到说明提示义务,或该“格式条款”本身符合《民法典》497条的无效情形,则用户方可以此排除条款效力。
张海天律师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华住会需以显著方式提示积分有效期条款。若用户能举证注册时相关条款未突出显示(如有效期条款使用与其他条款相同字号、未单独提示等),可主张格式条款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