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侵犯幼女,应当如何定罪?


案例:刚满15周岁的小杜,用手机聊天认识了在同一城市的上学的小丽。两人一来二去便熟络起来。后来提出见面,直至后来两人谈起恋爱。期间小杜想与小丽发生关系,小丽以自己还小,刚13岁为由拒绝。后来两人感情升温,在小杜再次提出要求后,小丽没有拒绝,其后多次发生关系(发生关系时小杜15岁,小丽13岁)

二人不知道避孕措施,当发现时小丽肚子已越来越大,被家人带去医院检查才发现其已孕,小丽也将所有的行为告诉家人。小丽父母一纸诉讼将小杜告上法庭,认为其触犯强奸罪。随后警方将小杜抓捕,小杜也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



与未满14岁的幼女发生关系,小杜犯罪行为已经明确,涉嫌强奸罪。那么根据其小杜和小丽的实际年龄来说,其应当怎样定性呢?

我们先看一下其中相关的条例
我国未成年人指的是未年满18周岁的,而刑法中规定的“未成年人”指的是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仅对八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强奸罪就是其中的一种
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013年10月2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恋爱过程中基于幼女自愿而与之发生关系一般可认为是情节轻微。但是就其多次发生行为以及最终导致怀孕的结果来说,并不能一概而论认为是情节轻微或者情节严重。

在此案件审理时,小杜父母与小丽家人达成赔偿协议,也取得小丽家人的谅解。小丽家人向法院建议从轻处罚。在量刑时,考虑到小杜与幼女的正常交往过程中,虽多次与关系且造成小丽怀孕,但小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表现明显,其家人也积极赔偿小丽家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故对小杜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最终结果是小杜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文章为真实案例,为方便描述适量修改,不影响其结果)


处在青春期的少男少女对异性充满了好奇和渴望,但是辨别能力差,自控能力差。同时,少男少女不仅缺乏相应的生理卫生方面的知识,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所以对于性教育,尤其是未成年的性教育更显得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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